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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合同管理办法(最新5篇)-888贵宾会

  • 发布时间:2023-10-11 05:56:21

随着法律法规不断完善,人们越发重视合同,合同出现的次数越来越多,它也是减少和防止发生争议的重要措施。那么相关的合同到底怎么写呢?虎知道为您精心收集了5篇《公司合同管理办法》,希望能够对困扰您的问题有一定的启迪作用。

合同管理办法 篇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避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的风险,维护公司利益,根据国家有关印章使用管理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旨在规范公司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发放合同专用章:

(一)对外联系购销、加工任务较多的部门;

(二)取得授权委托具独立经营资格的企业非法人分支机构。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 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及下属企业或部室对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章 管理、监督机构

第四条 具备本管理规定第二条条件的部门、分支机构为合同专用章的管理部门,实行合同专用章专责人保管制度,由企业的负

责人授权合同专用章专责人,出具书面的授权委托书。企业建立《合同专用章管理表》,专人领取和归还印章情况在表上予以记录。被授权人员工作变动的应办理用章的交接手续。

第五条 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对企业合同专用章的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情况。企业应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记录和材料。

第三章 用章的流程及档案保管

第六条 合同专用章的用章申请审批权由企业依据合同的审批权限授权相关负责人员。超越授权范围的,将追究负责人和使用人的责任。申请人依据已获审批的《用章审批登记表》到用章管理员处办理用章。

第七条《用章审批登记表》包括用章日期、用章单位、用章内容、批准用章人、经手人、盖章人等内容,必须逐项登记字迹要清楚。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人应对《用章审批登记表》上记载内容予以认真核对,确认无误后方可盖章,并将用章记录在《用章登记簿》上登记。

第八条 对须经过多部门会签的合同,凭会签表并在《用章登记簿》登记,可使用合同专用章,会签表复印件应保存备案。

第九条 禁止在空白文本或空白合同书上预盖合同专用章。

第十条 所有用印申请审批流程必须按以上流程严格执行,特殊紧急事项需要用章的,如单位领导均外出,用章人可通过电话或其他方式向有用印审批权限的领导口头请示核准后,用章管理人方可用章,事后用章人应补齐用章审批手续。

第十一条 合同专用章管理人不在岗时,印章保管部室负责人应指定一名临时用章管理人,临时用章管理人除按照用章程序在合同上用章外,应于《用章审批登记表》的盖章经手人处签名备查。

第十二条 盖章完毕后,印章保管人应将《用章审批登记表》、《用章登记簿》或相关文件审批表复印件等资料存档以备检查。

第十三条 一般情况下,不得将印章携带出单位外使用。如确需在单位外用印时,必须经企业负责人批准,办理印章出借手续,并由印章管理人员或企业负责人指定的专人到场监印。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用章管理人应妥善保管合同专用章,不得擅自出借、携带外出。

所有人员都必须严格依照本管理办法规定程序使用印章,不得越权审批,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使用。违反本管理规定造成损失的,企业有权给予处分,并要求责任人员赔偿造成的损失。

第十五条 合同专用章发生遗失、损毁、被盗等情况时,用章管理人应即日向办公室书面报告,若外出或下班的,应先口头报告,事后提交书面报告,办公室收到报告后应即时向企业负责人汇报,并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依法公告作废,用章管理人有过错的,企业有权给予处分,并要求其承担造成企业损失的赔偿责任。

第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由集团公司法律事务室负责解释,从20xx年 月 日起施行。

合同管理办法 篇二

一、 目的

为加强采购合同管理工作,防范合同采购风险,维护公司利益,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合同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 原则

本办法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基本原则、运行机制,明确合同采购管理部门的职责,规定采购合同管理的具体内容。

三、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生产所需要原材料及日常所需要各种物品的对外采购合同的签订、履行和管理。

四、 合同形式

采购合同的订立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经签约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采购合同的文书、传真、电报图表、电子邮件、报价书和会签表等,均属于合同的范围。

五、 合同内容要求

1、 合同内容必须完整,合同基本要素必须齐全。

2、 条款应当明确、具体、文字表达严谨,书写工整。

六、 管理组织

公司物管部负责具体的采购合同的谈判、起草、执行、变更,物管部经理、物管总监、结算部经理、财务总监对采购合同进行审批。

七、 合同的签订

1、 签订合同

年初物资采购的供方,通过公司评审后,通过的供方报当年的物资价格单,物管部确定价格单后,与供方签订合同。

2、 职责划分

2.1、物管部负责合同签署前合同询价、议价、调研工作。

2.2、结算部和质检部配合合同货款和合同的质量检验工作。

2.3、其他职能部门在各自部门职责范围内对采购合同的管理提供支持。

八、合同履行

1、履行合同

1.1、合同生效,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必须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规定的义务,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1.2、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合同承办单位应对合同的履行情况以履约管理台账的形式作详细全面的书面记录,并保留相关能够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原始凭证。遇履行困难的合同,必须及时向相关参与合同管理的部门通报,并报告相关公司领导。

2、合同变更及纠纷处理

2.1、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维护公司权利和履行公司义务。在合同履行中出现下例情况之一,执行机构应及时报告公司,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有关规定及合同约定于对方当事人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2.1.1、由于不可抗拒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

2.1.2、由于对方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2.1.3、由于情况变更,致使我方无法按约定履行合同,或虽能履行但会导致我方重大损失的。

2.1.4、其他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情形出现。

2.2、合同发生纠纷时,应会同法律顾问与合同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需进行仲裁或诉讼的,应协助法律顾问办理有关事宜。

合同管理办法 篇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同的管理,规范和约束公司的经营行为,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其它法人组织或个人有经济往来的各类经济合同均属本办法管理范围,主要包括:

(一)公司油品运输合同及运费结算协议;

(二)与公司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各岗位安全责任承诺制;

(三)各类采购合同,包括车辆、设备、保险等合同;

(四)办公场地的租赁合同及内部车辆费用管理等综合协议。

第三条 公司各类经济合同均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合同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包括合同前期工作、合同审查与签订、合同履行与监控、合同变更与解除、合同纠纷处理、合同档案管理、合同检查与考核等内容。

第五条 公司合同管理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公司合同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公司合同的签订除法人代表外,必须是持有法人委托书,并在委托范围内权限依法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必须到公司鉴证备案。

第六条 公司合同管理小组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二)建立健全公司合同管理制度;

(三)监督审查合同是否依法、依程序签订;

(四)监督检查合同的履行、变更和解除;

(五)对合同进行统一编号、鉴证备案、登记台账、分类归档;

(六)在合同发生纠纷时,参与协商、调解,协助有关部门办理仲裁、诉讼等相关事宜;

(七)督促有关部门履行合同职责,追收到期合同债权;

(八)组织合同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学习和培训,指导公司各类经济合同管理工作;

(九)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合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合同管理小组设立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名单,报公司考察审核聘用。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职责:

(一)负责合同签订前意向接触、资信审查及谈判;

(二)负责合同草拟,并将所起草的合同按本办法的规定及时提交公司合同办审查;

(三)对签订的合同按照规定进行分类管理、登记台账、归档保管;

(四)对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五)监督、检查承办合同的履行情况;

(六)向合同领导小组及时反映合同的履约情况;

(七)参与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准备及善后工作;

(八)合同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合同的授权代理

第八条 公司合同实行授权委托代理制度.所属各单位对外签订合同时,必须取得公司授权并办理委托手续,依照授权的权限范围签订合同。

第九条 委托代理人应遵纪守法、清正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熟悉本行业知识,了解市场动态,并具有一定的法律知识和一定的谈判能力和签约技巧。

第四章 合同的签订

第十条 公司所签订的合同应当使用统一规范文本,没有统一规范文本的,双方协商议定具体条款,合同份数按实际情况确定,最少留存二份,交合同领导小组、财务部各一份存档备查。

第十一条 订立合同必须到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登记备案、加盖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十二条 签订合同的程序和要求:

(一)市场调查:

对需签定的合同要根据其内容、标的物的市场情况、价格及其趋势等进行综合分析或论证,尤其对订(采)购合同要严格做好市场调查。

(二)资信调查:

对经市场调查后确定签约对象,并对其民事资格、注册资本、资金情况、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产品质量、企业信誉等进行审查,确定其是否具有合同的履约能力和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能力。对方签约代表人或代理人要有合法的身份证明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任何代理人无权与上述情况不明的当事人签订合同。审查人应对审查情况的正确性负责,并承担审查责任。

(三)谈判和合同草拟:

合同谈判应由具有合同谈判经验并具有相应技术、经济和法律知识的人员负责;重大合同或法律关系复杂的合同应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和承办人组成谈判小组,特别重大或法律关系极为复杂的合同(如合资、联营、租赁、购买成套设备等合同)应成立由公司负责人牵头、相关部门人员参加的合同谈判小组或招标小组。合同起草原则上由公司领导小组的谈判人员或谈判小组负责,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做到标的明确、平等互利、内容齐全、条款完备、责任明确、用语规范严密。

(四)审查和签字(盖章):

合同在正式签约前,合同领导小组的经办人员应将合同文本和有关资料,如合同订立所依据的计划,批文、市场调查情况、资信审查资料、合同谈判纪要等,按照合同管理的流程送达合同领导小组及公司法人进行审查,并签署意见。对审查不合格的合同,承办人应及时修改,直至合格。对合格合同应根据合同金额的大小,依照合同管理程序逐级签署意见后,承办部门的经办人员方可根据委托授权进行签约盖章。

第十三条 下列合同,合同领导小组应参与考查、调研、招标、合同的谈判、起草、签订以及公证、鉴证等。

(一)单项工程标的额超过10万元以上的建筑安装工程合同;

(二)购买单位价值1万元以上的设备和5万元以上的成套装置合同;

(三)标的额超过50万元的车辆采购合同;

(四)法律关系较为复杂的重大合同;

(五)公司法人代表责成参与的合同。

第十四条 合同办对涉外合同或重大经济合同,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进行合同评审,合同评审按照质量管理体系中《合同评审控制程序》执行。

第五章 合同的履行

第十五条 对依法签订生效的合同,必须全面履行,不得擅自单方面变更、修改、解除或终止。经双方协商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虽已签订,但发现显失公平、存在重大歧义、误解或对方有欺诈行为,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应及时与对方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并及时采取合法有效措施制止危害行为的发生,必要时可申请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第十七条 建立简便、快捷的合同传递制度。合同签订后,承办部门应在两日内将合同文本送达与履行合同有关的部门,并将合同任务进行分解落实。

第十八条 对应验收的标的物,应由有关部门验收后签署验收证明。对验收不合格或与合同规定不符的标的物,应由承办部门在即日提出书面意见,按国家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时间向对方提出异议,尽快采取适当措施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 凡不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式办理收款和支付手续的,财务部门有权拒绝办理。

第二十条 合同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本单位或部门合同的履行,并督促检查、验收确认对方对合同履行,及时将合同履行的情况向部门或单位领导汇报。

第二十一条 合同领导小组应建立合同履行督促检查制度,定期对到期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检查,及时将存在的问题向有关公司法人代表汇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合同履行完毕后应到公司合同办办理核销手续。

第六章 合同专用章的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实行合同专用章管理制度,所有签定的合同统一加盖“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合同专用章”。

第二十三条 合同专用章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管理,建立严格的使用程序和保管措施。

(一)签定合同时必须依照法定代表人委托的权限范围对合同加盖合同专用章,超越委托范围的均属无效。

(二)合同专用章一律不准携带外出,不准盖空白合同书,特殊情况下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同意并书面批示授权后,开具借据,指定二人以上保管方可借出,并由公司合同领导小组编号登记。事情办理完结后应在三日内向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办理合同专用章的移交手续,并由相关领导检查核对是否丢失或超越授权范围。

第七章 违约和纠纷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合同违约必须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属对方违约的要按规定索取违约金,造成经济损失的应索取赔偿金;属公司违约或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应由承办部门查明原因,以书面形式上报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和法人代表,经法人代表批示后按规定办理违约金赔偿手续。

第二十五条 发生合同纠纷后,承办部门应及时与对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在规定期限内以书面形式上报法人代表和合同领导小组,并在法定代表人的授权下配合专职法律人员向有管辖权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不准私自对外委托有关部门或个人处理纠纷。

第八章 合同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六条 公司合同领导小组对公司所签定的合同进行定期审查,各部门应积极配合,并提供检查所需要的相关资料,对审查提出的问题及时修改。

第二十七条 公司合同领导小组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监督检查:

(一)对国家各项经济法规和本办法的执行情况;

(二)合同的履行及未能履行的原因、责任等;

(三)合同管理工作的程序、标准、资料登记的规范情况;

(四)合同产生纠纷的原因及对纠纷的处理意见。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八条 公司各部门及所属单位或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警告并处罚款。

(—)循私舞弊,以公司名义擅自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签定合同;

(二)签订的合同条款不全或不规范给合同履行造成障碍或发生纠纷的;

(三)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丧失后签订合同的,但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追认代理的除外;

(四)没有对合同对方进行资信审查或资信审查不全面、不准确,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

(五)由于合同承办人及个人原因造成公司违约的;

(六)对方违约给公司造成损失未及时给予追究的;

(七)不按时将已签订的合同交合同办备案的;

(八)变更或解除合同时不依法办理,从而发生纠纷造成经济损失的;

(九)有意逃避合同审查的;

(十)应采用而未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合同承办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尚不构成违法行为的给子行政处分,并处罚款。

(—)违法或违反公司规定签订合同的;

(二)合同履行过程中,因相互推诿影响合同履行,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的;

(三)因公司不按期履行合同而败诉的,对责任人视其所造成的损失给予处罚;

(四)玩忽职守、不负责任,错签合同或购进伪劣产品造成损失的;

(五)与对方蓄意通谋签订合同的。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条款若与国家法律、法规和合同管理行政机关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池州市安达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合同管理办法 篇四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建立和完善以事前防范为主、加强事中控制和事后补救为辅的企业经营风险管理体系,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结合集团公司生产经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签订合同的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在经营管理活动中所订立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本办法所称合同管理是指集团公司及各子公司实施的合同签订、履行、变更、转让、终止、纠纷处理、监督检查、奖惩等行为。

第四条 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实行分级管理、统一授权、分工负责的管理体制,并遵循以下原则:

(一)严格评审合同,将风险控制在可接受范围内;

(二)有效监控过程,保证经营管理活动处于可控状态;

(三)及时处理纠纷,确保企业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四)认真总结经验,不断提高企业合同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公司必须重视合同管理工作,健全合同管理机构,配备合同管理人员,切实做好合同评审、签订、履行、纠纷处理等管理工作,提高合同管理的水平和质量,保证合同的规范性和有效性,维护集团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合同管理部门及其职责

第六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合同管理工作负有第一领导责任。

第七条 集团公司主管合同归口管理部门的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各子公司应当指定一名领导分管合同管理工作。

第八条 集团管控部为集团公司合同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和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

(二)制定、修改集团公司合同管理制度,并监督执行;

(三)参与集团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并监督履行;

(四)审查以集团公司名义订立的重大合同,对各子公司重大合同进行备案管理,并提出指导意见;

(五)定期、不定期检查监督合同管理情况,指导全系统合同管理工作,纠正违反合同管理制度的行为;

(六)协助相关单位对合同管理及有关业务人员进行法律业务培训;

(七)经办集团公司的《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审核工作,统一管理集团公司合同专用章。

(八)配合集团公司各单位办理合同的报批、公证、见证和鉴证等事项。

(九)指导处理对集团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合同纠纷案件。

第九条 各子公司合同管理部门负责本公司合同管理工作,未设立合同管理部门的应当指定一个部门负责合同管理工作。合同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合同及合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相关规章制度;

(二)制定、修改本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建立健全合同管理制度;

(三)组织本公司签订合同的谈判、合同文本的拟定,办理本公司《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及其审核工作;

(四)参与本公司重大合同的论证、谈判和签订工作;

(五)对需报请公司或上级主管机关审批、见证、鉴证或证的合同,办理申报手续,提出初步意见。

(六)统一管理本公司合同专用章,建立合同专用章使用管理制度。

(七)监督检查本公司和下属单位的合同履行,建立合同履行中资料收集保存和合同纠纷预警机制;

(八)参与本公司经济纠纷的处理;

(九)负责本公司合同管理信息的收集、反馈、上报、汇总、分析,定期向本公司领导及集团管控部报告合同管理工作情况,建立合同管理统计分析和工作报告制度;

(十)对本公司合同管理人员和业务人员进行法律培训,并对他们的合同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十一)其他应当由合同管理部门履行的职责。

第十条 各公司的规划、技术、财务、审计、监察等综合管理部门及业务主管部门(或专人)应当根据本部门职责参加合同评审,对合同的相关质量、参数、合法性、技术指标等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参加合同条款的审核,对合同履行及履行后的结果进行监督和评价,并与合同

管理部门相互支持和配合,共同做好合同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合同管理员。

合同管理员的基本职责是:

(一)管理本部门的合同,建立合同档案;

(二)参与本部门合同的谈判和签订;

(三)检查合同的履行情况,协助合同经办人员处理合同履行中的问题;

(四)督促合同经办人员保管好合同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文件,并及时归档;

(五)参加对合同纠纷的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第十二条 合同管理员应当具有一定法律知识、经营管理知识,并经过必要的法律业务培训。

各公司应当保持合同管理员队伍的相对稳定性,集团公司相关部门和各子公司应将合同管理员名单报集团管控部备案。

第十三条 各公司法定代表人根据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决定委托代理人及其代理事项和代理权限,发给专项委托代理人《专项授权委托证明》,发给长期委托代理人《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长期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项以委托代理人所在单位职责界定,专项委托代理人的代理事项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委托代理人的代理权限以金额界定。长期委托代理人每单位设1-5人,一般委托期限为一年,专项委托代理人一般一事一委托。

第十四条 《专项授权委托证明》、《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的被授权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思想好。能自觉遵守国家的法律政策,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不假公济私、不损公肥私;

(二)业务素质好。业务熟练,能够完成本职工作,并以公司利益为重,择优签约,严格履约;

(三)法律意识强。认真学习《公司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掌握有关条款并能在工作中运用;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应妥善保管,防止遗失。不得将其转借他人或用作其它证明,否则予以收回,并追究相应的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委托代理人工作变动时,应将《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交回核发证件的合同管理部门。

《法人授权委托证明书》每年年终审核一次,由合同管理部门负责经办。报公司主管领导和总经理批准后,由法定代表人根据情况分别做出:维持授权范围、变更授权范围、撤销授权及收回法人授权委托证书等决定。

合同管理办法 篇五

公司为进一步规范销售合同文档和管理工作,提高管理水平,逐步实现销售合同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指的合同档案是公司在业务经营中形成的各种来往合同、协议、订单、确认书、价格变动函等(包括巨盛、中能、舒尔茨、内贸、外贸)。

二、公司在业务经营过程中,收取相应客户的资质、往来的调查表等,也属本管理制度的归档文件。

三、合同档案管理原则

1、公司经营产品的采购、销售均须订立合同。

2、业务合同归档、保管、建立档案,由销售部管理,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完全和有效利用。

3、销售部指定专人负责统筹、协调、组织、整理、保管公司所有销售业务合同文档。

四、合同章管理原则

1、公司统一发放合同章,属销售业务使用的合同章发放到销售部。

2、业务合同章除因工作需要留一枚由驻马钢办事处保管外,其余均由指定人员保管。

3、各业务部门、业务

人员用章时应填写用章登记表,并附上用章的文本原件或复印件,交由销售部经理签字后方可使用。若因工作需要带合同章外出时,须办借用手续,使用完毕后即行交回。

四、合同文档的管理要求

1、合同文档管理可以按“公司合同管理”中“合同编号”规定进行分类编号。

2、保存的合同文档每半年清理核对一次,如有遗失、损毁,要查明原因,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3、合同管理人员要加强对合同档案的登计、监督工作,要以原始记录为依据,编制合同统计清单。

4、合同档案管理人员应根据实际需要编制合同检索工具,以便有效地开展合同文档的查询、利用工作。

5、各业务员可查阅合同文档,确因工作需要须借出查阅,须经部门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合同原件无特殊情况不得外借。

五、附则

1、本制度自审批通过之日起实施。

2、本制度由销售部负责解释。

六、附件

《合同档案登记表》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以上就是虎知道为大家整理的5篇《公司合同管理办法》,能够给予您一定的参考与启发,是虎知道的价值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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