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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学习的总结(优秀7篇)-888贵宾会

  • 发布时间:2023-10-30 13:21:36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次漂亮的小编为亲带来了7篇《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学习的总结》,我们不妨阅读一下,看看是否能有一点抛砖引玉的作用。

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学习的总结 篇一

大学生健康问题是我们大学生目前所关注的重要话题之一, 这学期,我们学习了大学生健康教育这门课程。经过了几个礼拜的学习,我学到了许多有关于大学生健康方面的知识。这些知识的学习,有助于我们更好的认识当前大学生中存在的健康问题。下面就是本人学习之后的心得体会:

大学生是从为数众多的中学生中选***的佼佼者,在心理上有很强的优越感和自豪感。但是与此同时,大学生则承受着更大的压力和挑战。大学生往往自视甚高,很容易受挫折,并随之发生一系列心理卫生问题。相比生理而言,心里健康就尤为重要了,故只谈心理方面的问题。

心理健康可以促进大学生全面发展健康的心理品质是大学生全面发展的基本要求,也是将来走向社会,在工作岗位上发挥智力水平、积极从事社会活动和不断向更高层次发展的重要条件。充分认识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发展,是以健康的心理品质作为基础的,一个人心理健康状态直接影响和制约着全面发展的实现。

那么,如何预防或者消除大学生的心理障碍呢?我总结了以下几种途径和方法:

第一,养成科学的生活方式。生活方式对心理健康的影响已为科学研究所证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指生活有规律、劳逸结合、科学用脑、坚持体育锻炼、少饮酒、不吸烟、讲究卫生等。大学生的学习负担较重,心理压力较大,为了长期保持学习的效率,必须科学地安排好每天的学习、锻炼、休息,使生活有规律。学会科学用脑就是要勤用脑、合理用脑、适时用脑,避免用脑过度引起神经衰弱,使思维、记亿力减退。

第二,加强自我心理调节。自我调节心理健康的核心内容包括调整认识结构、情绪状态,锻炼意志品质,改善适应能力等。让学生正视现实,学会自我调节,保持同现实的良好接触。进行自我调节,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去改造环境,努力实现自己的理想目标。所以大学生在学生过程中应学会自我心理调适,做到心理健康。

第三,积极参加业余活动,发展社会交往。丰富多彩的业余活动不仅丰富了大学生的生活,而且为大学生的健康发展提供了课堂以外的活动机会。大学生应培养多种兴趣,发展业余爱好,通过参加各种课余活动,发挥潜能,振奋精神,缓解紧张,维护身心健康。通过社会交往才能实现思想交流和信息资料共享。发展社会交往可以不断地丰富和激活人们的内心世界,有利于心理保健,一个好的心理是成就大事的先前条件。

第四,求助心理老师或心理咨询机构,获得心理咨询知识。大学生在必要时求助于有丰富经验的心理咨询医生或长期从事心理咨询的专业人员和心理老师。心理咨询是指通过人际关系,运用心理学方法和技巧,帮助来访者自强自立的过程。作为一名新世纪的大学生,我们没必要感到不好意思或者羞愧什么的,每个人都或多或少会有一点心理疾病,当我们心理呈现亚健康时,要尽早去看下心理医生,尽早解决,不要带着包袱上路。

心理健康是大学生掌握文化科学知识的重要保证,有了良好的心态,不仅能取得好的学习效果,而且有益于终身的发展。只有健康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生理素质相结合,加之其他积极因素的相互作用,大学生成才就有了可靠的内在条件。优良的心理素质在青年学生全面素质的提高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所以我在学习了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后,我受益匪浅。它帮助我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它让我更好的认识了自己,也更有信心创造美好未来。

以前在我心中大学是一座充满诗情画意的殿堂,刚入大学时也十分兴奋、愉快。但兴奋和激动之后,却发现现实中的大学原来是如此的平淡、枯燥,“教室、宿舍、食堂”三点一线,日复一日无限循环。理想与现实的落差带来心理上的不平衡,引起心理冲突。其次,大学培养目标的“高”与“空”使我对目标难以把握,觉得很困惑和迷茫。大学的培养目标是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高级人才,可我却感觉目标的内容比较空洞,目标的阶段性也不明确,我完全不知道如何按照目标来设计和规划自己。刚开始面对这一切,我茫然不知所措,后来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程给了我很大的帮助。面对目标失落与确立的冲突,它教会我要形成正确的自我观念 。生活在当今社会的人,不能单靠被动地顺应环境,须主动地去适应环境,保持个人与环境之间的**。首先,一个人要能对自己做出实事求是的评价,形成正确的自我观念;然后,客观认识个人能力的优势和劣势,确定适合自己的追求目标,既不轻易否定自己,也不过高的估计自己,尽量保持适中的自我期望水平。 在处理理想与现实、自尊与自卑的心理矛盾上,它教会我在全面认识自己的基础上,对影响自己成长的主要心理压力进行分析,在分析的。基础上找准自己的主要问题,然后有针对性的学习、努力提高,适时调整。它鼓励我积极投身实践活动,走进外面那个纷繁复杂的“课堂”,经风雨,见世面,在实践中受到磨练和考验,从而变得更加成熟和坚强。并从中获得社会经验,正视人生舞台后面的许多真实情景,领悟人生的哲理。

人的灵魂是思想,而思想的基础是心理。这门课程帮助我塑造了一个**高尚的灵魂,为我的健康成长提供了指导,为我的未来照亮了道路。子曰:“有才无德,小人也;有德无才,君子也;然德才皆具者,圣人也。”大学生心理教育不仅关系到学生个人的成长,更关系到国家和民族的未来。学好大学生心理健康教育这门课,不仅关系着我们个人的德性,也与我们的前途惜惜相关。从现在开始,培养健康有益的心理。

辩论的规则 篇二

一、团体奖1、辩论赛季军奖两个2、辩论赛亚军奖一个3、辩论赛冠军奖一个

二、个人奖1、优秀辩手奖:两个2、大赛最佳辩手奖:一个备注:本次辩论赛将给冠军队、亚军队和季军队颁发相应的奖状,将会给本次大赛的优秀辩手和最佳辩手颁发相应的证书。辩论赛竞赛规程

一、比赛进程由主席执行1、开场白2、介绍参赛队及其所持立场3、介绍参赛队员4、介绍评委及点评嘉宾5、比赛开始6、评判团递交评分表,离席评定结果7、嘉宾点评8、公布结果9、颁奖典礼10、比赛结束四、比赛要求㈠开场陈词要求:提倡即兴陈词,所持观点清晰,表述层次分明,语言自然流畅。㈡攻辩要求:此环节为双方一辩、二辩、三辩之间的对话,提问、回答和攻辩小结都必须是这三者。各方三辩至多可提六个问题,对方一辩、二辩必须回答,其他辩手不得代替或补充。提问应贴近辩题,不宜过分刁难;回答应针对问题,切忌答非所问。㈢自由辩论要求:1.提交材料在比赛前,各队应向评委提交必要的文字材料,材料内容包括本队对辩题立场的分析理解,逻辑框架设计,主要论点、论据,对对方立论的分析等有关辩论的战略、战术。2.自由辩论规则⑴辩论发言必须两队之间交替进行,各用时4分钟;⑵自由辩论开始时,先由正方的任何一位队员起立发言完毕后,反方的任何一位就即刻发言,双方依次轮流发言,直到双方时间用完为止;⑶在此时间里,每位辩论队员的发言顺序,次数和时间都不受限制;⑷当一方发言结束,即开始计算另一方的发言时间;⑸如果一队的发言时间已经用尽,别一队还有剩余时间,则该队的一名或多名可以继续发言,直到该队的时间用完为止。⑹比赛中,辩手不发言时不得离开座位,不得打扰对方或本方辩手发言。⑺倡导良好的辩风,注重普及知识、启迪智慧和展示风度,不提倡纯粹以节省时间为目的的辩论,切忌人身攻击。㈣总结陈词要求:应针对现场辩论整体态势进行总结,并注意升华辩题内涵。本规程最终解释权归院学生会学习部院学生会学习部比赛须知

一、请各系学生会、学习部长、参赛队员仔细阅读比赛须知,熟悉赛会的日程安排。

二、请各参赛队员及组织人员务必于每场比赛开始前30分钟到达比赛现场。同时,各赛场的黑板装饰由对战双方协调商定,在比赛开始前三十分钟装饰好,以利于赛事的统筹安排及各场比赛准备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请各参赛队遵守赛事各项时间安排,如遇特别问题,请及时与组织者以及院学生会学习部人员联系,以便协调安排,保证赛事的顺利进行。

四、遵守赛会的纪律及规则规定,请在每场比赛之前做好细致的准备工作,以利于辩手在比赛中发挥出自己的最好水平。

辩论的规则 篇三

【关键词】民事诉讼 辩论原则 辩论主义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规定:在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享有辩论权。这是对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阐述,该原则可作如下理解:其一,当事人享有的辩论权,具体是指有权通过陈述事实、理由和提供证据而对对方当事人陈述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反驳。当事人通过灵活运用该权利来保护自己,进而影响法官的判决。另外,辩论应围绕争议焦点问题进行;其二,为保障当事人辩论权的实现,法院应为当事人提供行使辩论权的时间和机会,在判决之前必须进行法庭辩论程序,充分听取当事人双方的辩论意见。

存在的问题

辩论原则形同虚设。在审前证据交换阶段,当事人双方可以互相质证,但这种质证意见是否采纳由法院决定。在开庭审判过程中,我国法律还设置了证人出庭作证的若干例外,这就难以实现对证人当面询问,使得当事人的辩论权利无法完全行使。可见,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只是法院获得信息的一个渠道,甚至是次要的信息渠道。虽然当事人双方及其律师可以辩论,但由于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当事人之间的辩论的法律效果,所以双方的辩论不会对法院产生约束力,法院裁判可以不受当事人主张的诉讼请求和事实范围的约束。这既打击了当事人辩论的积极性,也忽视了当事人诉讼的主体地位,使公民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障。

司法人员对辩论权的干预。法官在当事人的辩论过程中处于主导地位,控制着辩论程序的进行,在一定程度上干预了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利。另外,法官拥有较为广泛的庭外调查取证权,也就是说法院具有认定证据的权力,即使当事人的辩论再出色,法院也可能不会采纳。这就使当事人的辩论权缺乏实质内容,法院做出的判决结果很可能侵犯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也容易导致司法腐败。

缺乏当事人保障制度。虽然2007年《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但这只是给当事人提供了一个救济手段,再审申请是否受理及再审结果如何,都没有保障。虽然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应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但是对于法官做出突袭裁判、法院违反释明义务时应当怎样处理等问题,都没有法律支持,所以法院的保障义务就只停留在被虚无化的保障行为这一层面。

立法者想通过确立辩论原则为基本原则,起到约束法官权力的作用。但由于辩论原则本身的缺陷,不能发挥应有的功能,达到指导民事诉讼的目的,这就是辩论原则的非原则化现象。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体现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的特征:一是法院启动诉讼,进行诉讼,终了诉讼,具有收集诉讼资料的主动权;二是法院可以依职权去相关单位调查取证,并将调取到的证据作为裁判的依据。这与辩论主义相违背,辩论主义是当事人起主导作用,法官消极中立,而我国是法院起主导作用,当事人受制于法院。

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

大陆法系的辩论原则也称为辩论主义,能够约束法官的裁判,因此是一种约束性的辩论原则。

法国。其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主要是通过处分原则、对审原则、法官不得对争议处分原则来解释的。

处分原则表现为当事人对诉讼实体享有完全的控制权,详见以下几方面:第一,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确定诉讼标的,法官要依据诉讼请求进行审理,同时也禁止法官超出范围裁判;第二,当事人确定案件事实;第三,当事人提供证据来证明案件事实。很明显,上述关于法官与当事人在主张事实和证据收集方面的分工比较明确,体现了法官与当事人之间的对抗性辩论原则。

对审原则表现为:针对每一个案件都需要一方当事人提出主张,对方当事人就进行答辩,当事人双方结合证据就事实展开激烈辩论。另外,当事人与法官也可以展开辩论,直到这种辩论无法继续进行下去,法官宣布终止辩论,经过合议庭合议根据辩论内容做出裁决。这是建立在当事人曾经提出过或使用过的诉讼资料基础之上的,不能依据其它事实作出裁判。

德国。其民事诉讼法典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辩论原则,但现实中却一直遵守辩论原则,主要体现在:第一,当事人提供什么事实,法院判决什么,法院不可能依自己主观提供其它相关事实,也不能向当事人释明要提供哪些事实。第二,当事人决定法院依职权调查取证的范围,只有对争辩的事实才需要提供证据,无争辩的事实和自认的事实不需要证据,法院直接采纳。第三,辩论主义与职权主义共同采用,遵循职权主义的情形:对于婚姻案件,法院可以依职权调查取证,发现案件真实;另一方当事人需要提供的书证因在具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对方当事人手中而难以取得时,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

我国与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辩论原则分析比较

辩论的规则 篇四

论文摘要:尽管每个部门法实际上都存在能够反映其基本原理和精神的基本原则,但是否将这些原则抽象出来规定在法律条文中,各国的做法很不相同。西方国家的民事诉讼法一般不规定基本原则。例如德国和日本的民事诉讼法在总则中首先规定作为诉讼主体的法院和当事人。苏联民事诉讼法则在总则中对基本原则集中作出规定。我国各部门法多将基本原则置于篇首,民事诉讼法也不例外。《民事诉讼法》第一编第一章的标题为“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其中规定基本原则的条文有12条,辩论原则就是其中之一。

一、辩论原则的含义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所谓辩论,是指当事人双方在人民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等有争议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民事权益。

辩论原则是辩论式诉讼结构的必然要件。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二、辩论原则的内容

辩论原则的具体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从,当事人对于自己的诉讼请求或者反请求,就有权收集、提供证据,陈述事实,说明理由,论证自己提出的请求的正当性,同时反驳对方请求。开庭审理过程中的质证和法庭辩论阶段,毫无疑问是辩论原则体现最明显的阶段,但是当事人之间的辩论并不局限于这一阶段。在诉讼的各个阶段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都可以通过法定的形式展开辩论。

2、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前者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诉法院有无管辖权、有没有在法定期间内不能起诉的情况等;后者则是指与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有关的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是否成立及是否有效、是否存在免责事由等。实体方面的问题往往是辩论的焦点。除了事实问题外,如何适用法律也可以成为辩论的内容。但无论涉及哪一方面的内容,辩论都应围绕双方当事人有争议且对正确处理纠纷有意义的问题进行。

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在法庭辩论阶段,当事人及其诉讼人主要采取言词辩论的形式。原告的起诉状、被告的答辩状则是书面形式的辩论。至于辩论的方式,否认、抗辩和反诉都可以看成是辩论的手段。

辩论的规则 篇五

前言:辩论原则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是所有民事诉讼中不可或缺的原则和程序。当前,市场经济的发展已经使人们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新的法制观念或法制意识正在形成,并且不断得到强化。作为法制观念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诉讼观念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就民事诉讼程序而言,就是要弱化法院对诉讼程序的职权干预,尊重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保障当事人在诉讼中的基本权利,强化当事人对诉讼程序的主导权。由此可以看出,我们必须认真地研究辩论原则,从而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模式的转变。同时,也只有这样,才能更好地实现民事诉讼的目的,更好地实现司法的公正和效率等价值,从而加快我国民事司法现代化进程。本篇中,笔者将从民事诉讼的基本定义、理论依据、内容以及其与大陆法系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与刑事诉讼法中的辩护原则的区别等方面进行阐述分析;在本文结束时,笔者提出自己对该原则的一些大胆的假设和改革构想。论文关键词:辩论原则、理论依据、当事人、法院、大陆法系、辩护原则一、 民事诉讼辩论原则的定义 所谓辩论,指的是当事人双方在法院主持下,就案件事实和运用法律的问题,陈述各自的主张和意见,相互进行反驳和答辩,以争取对自己有利的诉讼结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则通过辩论查明案件事实。对此,德国的法学家肯纳认为:辩论一般指当事人在诉讼中所提出的事实,并且经过辩论才可以作为法院判决依据的一项诉讼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就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不主动调查,即使调查了而不经当事人提出仍不能做为判决的依据。英美法系国家了多采用此观点。二、 辩论原则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当今世界,在民事诉讼领域其主要有如下几种学说: 其一,手段说:即人都有一种趋利避害的心理。对于民事争议而言,对双方当事人都有利害关系。正是由于这种利害关系的驱驶,双方当事人都必然想尽办法,竭尽全力去搜集和提出所有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样,利已的心理趋势成了法院解决诉讼的杠杆,轻易地推动诉讼的发展。这样做,一则可以防法官在搜集证据中的不尽力或偏袒一方。二则如果当事者不积极的收集证据。那么败诉风险的负担就从制度上给确定下来了。但因为自己已经被给予了充分的机会表达自己的观点和提出证据,并且由相信是公正无私的法官进行了慎重地审理,但由于自己举证不利而败诉,所以对结果的不满也就只能接受。正如日本学者三月章教授指出:在一般的民事诉讼中之所以要采取辩论主义,是因为民事诉讼以私益纠纷为其对象,当事人能直接并且一次性地感觉到其解决的利害的缘故。因此,利用当事人的利己之心,将提供诉讼资料的责任委任给他,则能够期望得到充分必要的资料。(如果资料不充分,而判决对其产生不利,则将责任归属于当事人就无所谓不妥当) 其二,程序保障说:这种学说由日本的田也公二法官提出。他认为只有在当事者之间经过了充分的攻击防御的事实和证据才能作为法院判决的基础或根据,而法院依职权来确定审理对象或收集证据往往带来先入为主的问题,结果是剥夺了当事者充分陈述自己观点或进行反驳防御的机会。辩论原则正是为了防止这种情况而确立的法理。 其三,本质说:正是这种消极的政治观认为应维护和弘扬个人的自由,尊重私权,尽量少干预。因此,法院作为国家机关在民事诉讼活动中应处于消极和被动地位,在诉讼中尽量听任当事人自己自由处理。即应实现当事人自治。这种观点在日本,像兼子一、小山升,新堂幸司,铃木正等著名法学家都主张这一观点。 其四,多元说:这种观点认为在民事诉讼中之所以采取辩论主义,是出于尊重私人自治,高效率地发现真实,防止出其不意的攻击,确保对裁判高度公平的信赖等多元根据,它是在漫长的诉讼历史发展过程中逐渐形成的。由于该观点所依据的根据不是单一的,故称"多元说"。日本的竹下守夫等学者是"多元说"的倡导者。"多元说"近年来已成为一种十分有力的学说。对此,我国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辩论原则的法律依据和理论依据有四点:1、当事人地位平等 2、当事人应承担举证责任 3、法院只在特定条件下才主动调查收集证据 4、诉讼应当公正 总的来说,辩论原则的根据是多种多样的,但是,不管学者对辩论原则的理论依据认识有多大差异,但都有其共同的思想基础即自由主义和个人主义,强调意思自治,法官在诉讼中的作用是被动的和消极的。三、 对我国民事诉讼 辩论原则的内容的分析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该条文被认为是民事诉讼法对辩论原则的原则性规定,是辩原则的法律依据。其意义在于,通过当事人双方的辩驳,帮助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及时解决纠纷。当事人通过行使辩论权,积极参与到诉讼程序中去,真正成为诉讼主体。 辩论原则的具体含义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辩论权是当事人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即当事人也包括第三人对诉讼请求有陈述事实和理由的权利。有对对方当事人的陈述和诉讼请求进行反驳和答辩的权利。当事人借此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2、辩论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包括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可见,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并不完全等同于法庭辩论。法庭辩论仅指当事人在开放审理过程中进行的辩论,是一种口头辩论。辩论原则所指的辩论包括法庭辩论,也包括法庭审理程序以外程序中进行的辩论。3、辩论的表现形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口头辩论又称“言辞辩论”,主要集中在法庭审理阶段,是最集中最全面的辩论,也是辩论原则最重要的体现。4、辩论的内容既可以是实体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首先,凡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无关的问题不辩论的内容。其次,虽与案件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有关,但双方没有争议的问题也不属于辩论的内容。辩论的内容主要是双方争议的实体问题,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本身,如一方当事人提出的民事法律关系发生的事实主张能否成立,基于某一事实主张的民事权利请求有无法律上的根据等。辩论的内容也可以是双方争议的程序问题,如当事人是否符合条件,受理案件的人民法院有无管辖权等。5、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也就是说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经过和基于当事人的辩论而作出。这就要求:人民法院的判决必须形成于法庭辩论之后;人民法院对案件事实真相的判断必须充分考虑当事人辩论的结果。只有这样,辩论原则才能发挥人民法院判断案件事实真相和确保诉讼公正中的作用。也只有这样,当事人才能通过行使辩论权达到证明自己的主张,维护自己的实体权益的目的。6、人民法院应当充分保障当事人的辩论权。一方面人民法院引导当事人的辩论行使权,使当事人的辩论能够真正发挥作用;另一方面,法院应当给当事人充分的行使辩论权的机会,让当事人能够充分发表自己的主张和意见。四、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大陆法系辩论原则的区别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与德国、日本等大陆法系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辩论原则有着实质上的区别。在我国,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当事人所享有的一项诉讼权利,而在德国和日本,辩论原则的实质被规定为一种诉讼结构,即关于形成审理对象方面的当事人主义,故又被称为“当事人主导原则”。按照日本学者的概括,辩论原则最根本的含义是:“以什么样的事实来为请求的根据,又以什么样的证据来证明所主张的事实存在或不在,都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领域,法院应当充分尊重当事人在这一领域的自由。”按照德国学者的概括,这一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只有当事人才能够把争议的事项导入程序并判断是否有必要对此任出决定;作为程序规范,法院自身则不得考虑当事双方都未提出的事实,且不得根据自己的判断主动收集或审查任何证据。”与此相应,辩论原则内容包括三个方面:“第一,直接决定法律效果发生或消灭的必要事实必须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没有在当事人的辩论中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二,当事人一方提出的事实,对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法院应将其作为裁判的依据;第三,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只限于当事人双方的辩论中所抻出来的证据。” 我国的辩论原则的基本指导思想是调整双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的基本关系,其不足之处在于它只规定了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却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后果,这样,尽管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辩诉原则要求人民法院在诉讼中保障当事人平等充分地行使辩论权,但这就使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关于辩论权的规定成为一个空洞的口号。对现行辩论原则的一般阐释虽然要求法院充分保障当事人能够实施辩论行为,而没有使当事人的辩论结果形成对法院裁判的约束。例如,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但质证的内容及其后的法庭辩论对法官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具有约束力,法律并未说明。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辩论原则实际上成为一种非约束性或非实质性原则,从而导致了辩论原则的“空洞化”。大陆法系辩论原则对裁判的形式和法官的行为具有很强 的约束力。裁判必须以当事人在辩论中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为基础,法官必须尊重当事人对审理对象所作的选择,不得在当事人主张的事实和提出证据之外主动提出事实和证据,使其成为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其直接的效果是:一是使作为整个民事诉讼核心的辩论程序真正得以实现,有效控制庭审前的隐性诉讼活动和审判过程中裁判者的“暗箱操作”;二能使当事人对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处分得到完整和充分的体现。三能够真正使法院置于中立的第三者立场,从而保证其公正地裁判民事案件。五、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的区别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与刑法辩护原则有相似之处,但二者有着本质意义上的区别。具体说来,辩论原则与辩护原则的主要有两方面:1、辩论原则是建立在当事人诉讼地位完全平等的基础之上的;而辩护原则则是建立在公诉权与辩护分立的基础之上的,公诉人与被告人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并不平等,前者代表国家,后者则处于被审判的地位。2、民事诉讼中辩论的范围十分广泛,当事人可以就案件实体问题进行辩论,也可以对案件的程序问题进行辩论,还可以对适用法律提出自己的意见,而刑事诉讼中的被告人只能就自己是否有罪和罪行轻重进行辩护。六、 我国民事辩论原则的改革构想 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市场经济的发展使人们的法制意识发生了变化,其中最突出的是人权的强化。这种变化是改革以来最深刻的变化。人们不仅要求认真看待自己已有的权利,而且人们还要求赋予自己应有的权利,维护自己的权利。而非约束性的辩论原则已严重滞后于人们的法法意识,不能满足人们对权利行驶的渴望,因而改革的呼声此起彼伏。从目前国内主流学术观点来看是倾向于学习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强化当事人地位,增加对法院的拘束力。但是,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也暴露了不少弱点,尤其是法官的职权过于弱化和地位过于消极,当事人过于主动,容易导致诉讼拖延,增加诉讼成本。对此,我们应采取比较的、历史的、辩证的方法来吸收、引用和借鉴大陆法系的辩论主义原则,取长补短。但是,我国的传统观念、社会经济、人文观念的不同,注定了我们的法制改革还有一段很长的路要走。因此,笔者认为应采用循序渐进道路,不能急于求成,否则得不偿失。----------------------------------------------------------------------------------------------------------------------------1潘剑锋《民事诉讼法》当代世界出版社,2000年10月第一版,第31页。2 参见王甲乙《辩论主义》,载《民事诉讼法论文选辑》,台北王南图书出版公司,1984年版,第357页。 3[日]三月章《民事诉讼法》,1985年第2版,弘文堂,第193页。4 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0页。5[日]高桥宏志,《关于辩论主义》,载《法学教室》,1990年9月版,第92页。6参见张卫平著《诉讼构架与程式》,清华大学出版社2000年6月第1版,第160页。7翁晓斌《民事诉讼法》南京大学出版社,98年11月第一版,第85页8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7页。9参见[日]谷口安平著《程序的正义与诉讼》,王来新、刘荣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页。10参见张卫平《我国民事诉讼辩论原则重述》、《法学研究》1996年第6期。

辩论的规则 篇六

关键词:学龄前;辩论;组织;策略

一、组织辩论活动的意义

(一)为幼儿提供良好的语言锻炼平台

在辩论活动中,幼儿互为对话的双方,彼此熟悉,经验相当,心理放松。无论是大胆积极,还是胆怯被动,每个幼儿都有机会表达内心最真实的想法和看法,成为辩论的发动者和参与者,成为言语的中心。与此同时,由于观点的对立,辩论双方在言语上的互相碰撞、争锋,还能不断催生新的思想,使话题迅速往来、转换,此起彼伏、延绵不断,为幼儿提供丰富的运用语言的机会。

(二)提高幼儿语言思维敏捷性

在故事、散文、诗歌类z言活动中,幼儿大多以输入式、接受式的语言学习为主,而在辩论活动中,需要幼儿根据现场变化的语境,不断重新组织语言,是一种创造性的语言学习活动,能够促使幼儿快速、高效地产出语言,提升对语言思维的敏捷性。

(三)提升幼儿口语表达质量

为了在辩论中阐明自己的观点,或说服对方,幼儿要努力使自己的语言具有“辩论性”。不仅在用词造句上要有所选择,以使表述清晰准确,更要使用一定的逻辑思维使语言严密有序,能够给对方以压力。这对于提高幼儿口语表达的准确性、逻辑性、感染力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四)促进幼儿评判性思维的发展

语言是思维的外观。辩论过程是一个充满逻辑推理、演绎论证的过程,表面看来是语言上的交锋,然而每一句辩论语言的产生都是分析、推论、解释、说明、评估等一系列内部思维活动的结果。这也恰恰是评判性思维的核心,因此,幼儿辩论的过程同时也是其评判性思维发展的过程。

二、幼儿辩论活动的组织技巧

幼儿辩论经验的增长和辩论水平的提高,是一个不断练习和积累的过程,教师需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注重铺垫,为辩论活动做好准备

辩论前准备:教师可组织幼儿欣赏中学生辩论会的录像,感受辩论场上的气氛,让幼儿了解辩论的基本常识,知道辩论应该以理服人。如果想战胜对方,就要集中注意力,倾听对方的言谈,快速反应,然后才可以驳倒对方。辩论初始阶段:幼儿的辩论经验是本能的、自然的和零散的,在这样的经验基础上,敢于参与辩论,大胆表明自己的观点,清楚地表述自己的看法和理由,是幼儿在这一阶段需要获得的核心经验。教师在初始阶段的教育重点应突出三个方面:一是鼓励幼儿大胆、积极地参与辩论活动;二是及时梳理和肯定幼儿已有的、能运用的辩论语言,帮助幼儿理清所要表达的观点和想法;三是总结幼儿无意中使用频率较高的辩论策略,引起幼儿的有意注意。

(二)选好辩题,让幼儿有话可说

好的辩题是进行有效辩论的基础。辩题的选择要根据幼儿的年龄特点,选择孩子感兴趣的、有话可说的辩题。在辩论活动开展初期,宜选择能激起幼儿浓厚兴趣且矛盾冲突明显的生活话题作为辩题,如“晴天好还是雨天好?”“男孩好还是女孩好?”等。对于这些话题,幼儿通常有着直接而丰富的生活经验,可以为幼儿大胆参与辩论提供充分的话语基础,使他们在辩论中有话可说、有理可辩。又如对动画片或图书中角色喜好的评判、对区域活动规则适宜性的论证、对主题活动引发的是非问题的探讨等,都是幼儿这一阶段感兴趣的辩题。

随着幼儿辩论经验的日渐丰富及辩论有意性的逐步提高,拓展阶段的辩题要强调其多样化的功能,便于从不同角度促进幼儿辩论水平的提高。如可以选择合适的具有一定社会意义或人文价值方面的话题,增加幼儿对平时少接触的辩题的言语经验;可以选择角色或观点鲜明的辩题;可以选择具有一定曲折变化因素的辩题,促进幼儿使用一定的辩论方法,从而提高言语能力。

(三)创设环境,让辩论富有形式感

辩论是一种特点鲜明的活动,教师应通过合理创设辩论环境的方式,使幼儿对辩论的形式产生更直观、深入的了解,对作为辩手的角色产生更真实、更独特的体验,进而更好地激发幼儿的主观能动性,更积极地投入到辩论活动中。比如,布置好辩论的场地;准备辩论双方不同颜色的座位;准备计时器,用于提醒孩子们注意发言的时间;准备分别表示支持(“√”)和反对(“×”)的纸牌,让幼儿手持纸牌表达自己的观点等。

(四)及时引导,提升幼儿的言语质量

辩论的过程是一个高度开放、变化频出的动态过程,幼儿在辩论过程中思维活跃、无所拘束。一方面,新奇的语言、智慧的火花在不断闪现;另一方面,受经验水平的限制,幼儿使用的言语还不能完全与思维节奏相匹配,常词不达意或语法错误。教师如不及时做出引导,宝贵的教育契机转瞬即逝。这也是组织辩论活动对教师能力的最大挑战。教师要善于抓住辩论语言的精彩或错误之处,及时加以引导或提升,在活动中“顺水推舟”般促进幼儿学习辩论技巧及丰富语言词汇,对提高语言质量与思维品质有着重要的促进作用。

根据实践经验,在不同的背景下,教师可采用以下不同策略:一是示范模仿学习。对幼儿言语中具有示范意义的词句进行重复、剖析等,给予肯定并让其他幼儿模仿使用。二是补充修改学习。对幼儿言语中出现的意义不明、关键信息遗漏和语法错误的地方进行补充或修正,使之清晰、完整和正确。三是引发质疑思考。针对幼儿言语中有失准确的结论提出质疑,引导幼儿改进或深入思考。四是帮助提炼关键词。用简洁、准确的语言迅速概括提炼幼儿言语的核心,增强幼儿对核心词汇、语义的意识及敏感性。五是擅用评价。对幼儿在言语、思维等方面表现出来的优点、潜能、问题等给予积极评价,赏识、激励幼儿的优点,给出问题改进的方法。

(五)建立规则,培养幼儿的规则意识

建立并遵守适度的辩论规则是保证辩论活动有序、有质开展的必要条件,其中有序辩论规则、言语指向规则、倾听对方规则是核心。

1.有序辩论规则

在辩论的初始阶段,为了激励、调动幼儿参与辩论的兴趣,保证每个幼儿都有参与辩论的机会,轮流发言应成为这一阶段的主要规则。幼儿应在教师的示意或自我调节下,按一定的顺序发言,以自辩为主。当辩论进入稳定及拓展阶段后,自辩减少,对辩逐渐增加,两个人或多个人同时想发言的情况会时有发生。在此情境下,举手示意、快速抢答的规则通常会应运而生,即幼儿必须通过举手示意或快速抢答,才能得到发言的机会。有序辩论的规则是辩论活动有序进行的基本保障。

2.言语指向规则

在辩论活动中,幼儿发言时应面向对方辩友,由于幼儿在日常活动中习惯于看着老师发言,所以在辩论活动初期,幼儿往往把教师当作对方辩友,习惯看着教师说,甚至还会自说自话,不管其他。在此情况下,教师应及时引导:“你在和谁进行辩论?眼睛要看着谁?”帮助幼儿掌握正确的言语指向。

3.认真倾听规则

无论辩论的哪一方,只有听清对方的观点,理解对方的语义,才能作出有效的回辩,所以,倾听是使辩论得以持续和发展的前提。在辩论过程中,教师可引导幼儿讨论,当一个人在说话时,其他人应该怎么做,为什么?以此逐步帮助幼儿确立倾听规则。

参考文献:

辩论的规则 篇七

1.谁组织辩论?

总统候选人辩论并不是美国宪法的法定要求-候选人没有法定义务举行大选辩论。只有在侯选人双方都愿意的时候,才会有辩论。2004年总统候选人辩论的组织者名为“总统辩论委员会(cpd)”,该组织在名义上是一个无党派、非营利并享受免税特权的公司法人,实际上是共和党、联合掌控的机构。自1987年起,cpd是历次总统侯选人辩论的组织者。但是,cpd 并无权力制定辩论规则。本文信息部分来自该公司网站。

2. 辩论规则如何形成?

总统候选人辩论始于1858年,这一实践时断时续:在已往146年中,共有12届总统候选人进行了辩论。辩论规则来自总统候选人之间的协议-辩论之前,双方候选人的代表进行谈判,就本次总统候选人辩论的规则达成共识,其性质实为民事合同。

2004年总统候选人辩论规则的谈判是双方激烈讨价还价的结果,最后,每一方都不得不作出让步,以换取对方的让步。就言词表达而言,克里能说会道,善用多种说法去阐述一个道理,布什则善用简单的语言把事情说明白,而一般美国民众又喜爱“长话短说,大话实说”,因此,辩论场次越多,局势对布什越是不利-他没有那么多可说。最初,布什一方主张两场辩论,克里一方坚持三场辩论,双方相持不下。在讨论副总统候选人的辩论规则时,双方对站着还是坐着辩论又发生分歧:的副总统候选人爱德华兹是职业律师,习惯面对陪审团,站着说话,边说边走,不断用身体语言去加强表达-站着辩论显然对爱德华兹有利,但共和党副总统候选人切尼坚持双方坐着辩论。结果,双方各让一步:布什同意举行三场总统候选人辩论,以换取爱德华兹同意坐着辩论。

3.有哪些辩论规则?

2003年11月6日,cpd 公布了2004年三场总统候选人辩论和一场副总统侯选人辩论的时间和地点。2004年6月17日,cpd又公布了2004年辩论的一般规则,这些规则包括:

(1)所有的辩论,必须由主持人斡旋。主持人由cpd选定,每场辩论须由不同的人主持,一人不能两次担任主持人。2004年9月10日之前,cpd又公布了四名主持人的姓名和身份。主持人都是来自传播媒介的节目主持人,他们每天抛头露面,参辩双方不难判断他们能否严守中立。

(2)候选人坐着,还是站着说话,依双方约定。在第一、第三场总统侯选人辩论和副总统侯选人辩论中,侯选人和主持人都靠桌而坐。在第二场总统侯选辩论,候选人回答问题的时候,可以站立,也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走动,但不能越过红地毯上的一道界限,以防止两位侯选人在辩论时发生身体接近。

(3)辩论范围大致划定。第一场辩论集中于国内政策,第三场辩论集中于外交政策,第二场总统候选人辩论和副总统候选人辩论是开放话题。

(4)辩论由第三人提问,候选人不得相互发问(这和我国的大学生辩论赛意趣迥异)。第一、第三场总统候选人辩论和副总统候选人辩论,由主持人提问;第二场总统候选人辩论,采取市政厅聚会形式,由盖洛普民意调查机构通过问卷调查,选择140名投票未有定见的本地居民出席辩论会,后者在现场直接向候选人提问,为避免问题重复,听众和主持人在辩论之前会面,以剔除重复问题。

主持人提问有三种形式-发问,打开话题而启动辩论;追问,追随先前的讨论而递进提问;交叉询问,向双方提问而引发交锋。在所有辩论中,主持人都可自由裁量,决定是否追问。

(5)主持人确保双方有均等的发言时间,有一定机会交换意见。

(6)每场辩论都是从美国东部时间晚上9点开始,持续90分钟。

(7)双方候选人都是在听众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辩论。

4.身体语言是否不受辩论规则管束?

身体语言披露的个人信息比言词更为真实,有些还会披露一些相当私密的个人信息。在2004年美国总统侯选人辩论中,布什的身体语言是一个有趣的现象。

美国第一夫人劳拉曾多次提醒布什:“不要刻意显示魅力、表现机灵或者显得文绉绉的,你就是你!”但是,执行这一指示并不容易,即使执行了这一指示,也未必总是带来正面效应。在第一次辩论中,布什在克里讲话的时候频频皱眉,或呈现出怪异表情-连布什的拥护者也承认,这种欠缺礼貌的身体语言损害了布什的公众形象。在第二场辩论中,布什尽量放松,站立着说话,来回踱步,有效地克制了皱眉;他意识到自己在第一次辩论中的失误,用一种自我解嘲的方式去争取公众谅解,他说:“刚才听到参议员的话,我差一点又要皱眉了。”在第二次辩论中,布什聆听对方讲话的时候总是频繁眨眼,心理学家认为,这是控制愤怒的一种努力。有时侯,布什会猛然起立,有一次甚至和主持人发生小小的龃 www.paomian.net 龉,克里在事后挖苦布什,说:“当我看到这位老兄站起来的时候,真担心他会攻击主持人!”布什的身体语言暴露了易怒的个性,但是,也有评论者认为,布什的身体语言与他的战略是一致的-他在第二次辩论中更有进攻性,而不是被动防卫。

身体语言有时甚至会成为胜败的关键。在1992年总统大选的一次辩论中,老布什一面心不在焉地应付提问者,一面看手表,这再清楚不过地表明:还有比回答选民问题更重要的事情在等着他,他已经急不可耐……。这无疑使老布什失去了很多选票。

当然,身体语言也是候选人表示礼貌的重要方式。布什和克里入场和退场时,都笑吟吟地握手,第二次交锋结束之后,布什甚至把身体靠近克里耳语。两位夫人见面和告别的时候也各有一轮微笑和握手。克里平时的表情略显凝重、忧郁,容易被人看成悲观主义者,因此,他在辩论中增加了微笑的幅度。诸如此类的举动,对保持形象都起到正面作用。虽然,没有什么成文规则在规制侯选人的身体语言,但是,身体语言与身份、场合和言词保持一致则是任何社会都无法忽视的规则。

5. 从3场辩论的片段看辩论规则

(1)2004年9月30日,布什和克里的辩论

辩论规则

主持人:pbs“新闻时间”的节目主持人jim leher.

辩论时间:90分钟。

话题范围:外交政策和 国土安全。

话题和问题:主持人在话题范围内选择特定话题并提出问题,问题由主持人事先准备,除主持人自己,无人事先知道他会问什么问题。

答问和反驳:主持人轮流向两位候选人提问,答问时间为2分钟,反驳时间为90秒;支持人轮流向每位候选人提问,以保证每位候选人答问和反驳的次数相等。在任何一轮辩论中,主持人可斟酌定夺,将当前一轮辩论延长一分钟。当然,主持人在运用这种裁量权的时候必须相当克制,只有在双方言犹未尽而需要追问的时候,延长辩论才有合理性。

守时提示:剩30秒钟,亮绿灯;剩15秒钟,亮黄灯;剩5秒钟,亮红灯。时间到,红灯不断闪烁,并备有蜂音器,以打断候选人在到时之后继续讲话。

禁令:候选人不能向对方直接提问;听众必须保持沉默,不能提问或者插话。

辩论片段

主持人: 正如刚才听到的那样,两位在重大的政策问题上存在分歧。布什总统,我的一个新问题是:您是否认为,克里参议员存在性格方面的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到足以使你拒绝接受他成为美国军队的总指挥?

布什: 这是一个含沙射影的问题。首先,我仰慕克里参议员为这个国家提供的服务。我对克里参议员的仰慕还来自另一事实,他是一个了不起的父亲。在她们的父亲参加竞选之后,克里参议员的女儿仍然对我的女儿非常友善,女孩子们不容易做到这一点。我仰慕他在参议院服务了20年的事实,尽管我未必仰慕他的服务记录。我也不会攻击他从耶鲁毕业的经历,这不是什么错事。在竞选过程中,我非常仔细地倾听了参议员的演说,我担心的是,他总是改变自己在对伊战争中的立场。在一些重大事情上,在你们发自内心地认为我们在伊拉克做得正确的事情上,他总是变化不定。

如果一个人发出反复多变的信息,他就很难担任领导。反复多变的信息会给我们的部队、同盟者和伊拉克公民发出错误的信号。这就是我对我的这位反对者最大的担心。我仰慕他的服务。但是,美国总统必须有确定性,我知道这个世界是怎样运转的。当然,我们会在恰当的时候改变策略,但是,我们不会改变我们的信念,这个信念就是要在世界范围内保护美国的战略。

主持人: 参议员,您有90秒钟。

克里: 首先,我对总统先生刚才所说的那些牵涉私人关系话非常领情。我和他很有同感。只有当你参加总统竞选之后-当然,他参加的次数比我多-你才会知道这对你的家庭意味着什么。这很严酷。我对他的女儿也很有好感,我注意过她们。她们的一些评论不止一次把我给逗乐了(笑)。

布什: 我正打算管教她们(笑)。

克里: 好,我知道。但是,我已经学会不再管教孩子了(笑)。我对他的妻子深表尊重和仰慕,我相信,她是一位了不起的人和……。

布什: 谢谢。

克里: ……一位伟大的第一夫人。但是,我和总统确实不同。我不打算谈论性格上的差异,这不关我的事。还是让我来谈谈那些和总统职位有关的事吧。也许,有些人会把这说成是个性问题,另一些人可能不那么认为。这是关于前后一致的问题。你可以前后一致而犯错误,也可以前后一致而做正确的事;或者在前后一致的同时,向正确的方向移动,或者前后一致地奉行某一原则,但又通晓新事物,接受新事物,运用新事物,以改变政策并保持政策的正确性。我为总统担心的是,他不承认现实,他不承认北朝鲜的现实,他不承认人体干细胞研究的科学,他不承认全球变暖的现实和其他问题。这种前后一致可能给您带来麻烦。

在一决胜负,一争高下的公开辩论中,一方难免对另一方产生反感。但是,不在公众面前谈论自己对政治敌手的个人好恶,这也是美国政治家的一项基本功。布什、克里相互致意对方的家庭,不仅仅是对手之间的相互尊重,也是试图在公众面前区分政治和个人关系。

(2)2004年10月5日,爱德华兹参议员和切尼副总统的辩论

除主持人之外,辩论规则与第一场辩论完全相同。以下是此次辩论的一个片段:

主持人: 副总统先生,在2000年6月,当时您还是halliburton公司的ceo,您曾经说过,美国商人应当被允许和伊朗做生意,因为,‘单边的制裁’几乎从来就没有什么用处?现在,您担任副总统已四年之久,本届政府宣布伊朗为‘邪恶轴心’的一个组成部分,您还认为我们应当取消对伊朗的制裁吗?

切尼: 不,我不这样认为。在当时,我只是专指单边制裁。除非有集体行动,否则,单边制裁能有什么结果呢?那就是,其他人都到伊朗去做生意,利用这一情形获得好处,你却一无所得,只是惩罚了美国公司。

我们现在对伊朗实行了制裁。我们似乎应当到联合国安理会去寻求更为严厉的制裁,如果他们不履行自己在“国际原子能防扩散公约”项下的义务的话。……

主持人: 爱德华兹参议员,您的看法呢?

爱德华兹: ……我前面提到halliburton公司和那份870亿美元的合同,主持人在提问时也提到了它。这是有关联的,因为,当他推动取消制裁的时候,他正是halliburton公司的ceo.这就是我们为什么认为halliburton公司不应当获得那份无须招标的合同。当他是halliburton公司ceo的时候,该公司与安然公司和ken lay公司一样,因为提供虚假信息而交纳了数百万美元的罚款。他们和利比亚和伊朗这两个美国不共戴天的敌人做生意。现在,他们又涉嫌贿赂外国官员而正在受到调查。不仅如此,他们又在伊拉克得到了金额75亿美元的、无须招标的合同。他们正在受到调查,可是,不但没有按常规冻结他们的钱,他们反而源源进帐。

主持人: 副总统先生?

切尼: 我可以回答,但是,这可需要超过30秒钟的时间。

主持人: 没办法, 你只有30秒钟(笑)

切尼: 他们不断提到halliburton,这是在施放烟幕,他们知道所有指控都是虚假的。如果你们访问一个名叫网站-一个由宾夕法尼亚大学资助的独立网站,你就可以发现有关halliburton的细节。这是他们不断搅乱选民视听和制造问题的伎俩,但是,这些指控没有任何实质内容。

在这里,切尼闹了一个笑话:他本想把听众引向网站,但是,一字之差,他把听众引向了毫不相干的。在双方辩论期间,还是一个废弃的网站,没什么内容,可是,在切尼口误之后,人们立即把这个网站重置连接到索罗斯的网站,现在该网站充斥了攻击共和党的内容,永信贵宾会主页头条就是halliburton公司事件。

(3)2004年10月8日,布什和克里的第二次辩论。

此次辩论采取传统的市政厅集会形式,在密苏里州圣路易斯市的华盛顿大学举行,只有对投票尚无定见的密苏里州居民才能成为现场听众和提问者。听众事先把他的问题写在两张卡片上,一张是给布什的问题,另一张是给克里的问题。在辩论开始之前,听众把问题卡交给主持人。主持人选择问题,排列发问顺序。除主持人之外,没有人知道问题单和提问顺序,听众也不知道他的问题是否被选中。只有当主持人在辩论现场叫到某一位听众的时候,他才知道自己的问题已被选中,于是,他按照写在卡片上的问题向候选人发问,提问者不能进行追问或交叉质问。

2004年9月30日辩论的片段

主持人: ……这是对布什总统的问题,提问者是robin dahle.

听众: 总统先生,在昨天的一个声明中 ,您承认伊拉克并没有大规模杀伤性武器,但是,你仍然主张入侵伊拉克是正确的。我来引用一下,您是这样说的,‘他有制造大规模杀伤性武器的知识、材料、方法和意图,并且能够把这些知识传递给我们的敌人-。’您真的相信,这将成为我们入侵他国(包括北朝鲜)的合理解释吗?

布什: 情形各不相同, robin.

我们当然希望,在动用武力之前,外交能管用。一位总统最难作出的决定就是动用武力。在 9/11之后,我们不得不以不同的方式看待世界。在9/11之后,我们不得不这样认为:当我们看到威胁的时候,必须马上认真对待,而不是等到它给我们造成伤害之后再认真对待。已往,当我们看到威胁的时候,我们只是设法应付。但是,9/11 改变了一切。

我对国民发誓,我将竭尽所能去保护美国人民。这就是为什么我们把送去审判-75%的成员已经受到了审判。这就是为什么我告诉阿富汗:如果你们庇护一个,你就和一样有罪。塔里班已经失去了权势,已经没有立足之地。

我把萨达姆。侯赛因看成独一无二的威胁,我的这位反对者也是这样认为,因为,我们当时都认为他拥有大规模杀伤武器。我之所以把他看成独一无二的威胁,因为他能向提供大规模杀伤武器,如果他们当初掌握大规模杀伤武器,他们用飞机给我们造成的破坏就要大许多倍。这是严重的,严重的威胁。

于是,我走外交途径,去联合国。但是,我和我的反对者从同一报告得知,萨达姆把“石油换食品”作为幌子,逃避制裁。他想逃避制裁,总有他的理由,那就是,他想重新启动武器计划。robin我们当时都认为那里有武器。我的反对者也认为那里有武器,这就是为什么他把萨达姆称为致命威胁。

当我们最终发现那里没有武器的时候,我不高兴。我们已经安排了一个情报组去调查原因。但是,萨达姆是一个独一无二的威胁,他失去权力之后,这个世界更好了。

如果按照我的反对者的计划,我可以在此断定:萨达姆仍然权力在握,这个世界会更加危险。谢谢你,先生。

主持人: 克里参议员, 一分半钟。

克里: robin, 现在我来回答你的问题。我将同时发表看法并回答你的问题。

今天,这个世界更加危险。这个世界更加危险,因为,总统没有作出正确判断。现在,总统认为我改变了主意,他希望你们相信这一点。因为,他不能在这里对你们说,他为美国人增加了就业岗位-事实上,他丢失了美国人的就业岗位。他不能在这里对你们说,他为美国人提供了医疗保健,事实上,5百万美国人失去了他们的医疗保健,在这里,密苏里州就有96,000人失去了医疗保健。他不能在这里对你们说,他做到了‘无失学儿童’,因为,他没有资助这一项目。

瞧他做了什么呢?他在这里攻击我。他竭力使你们相信,我不能当美国总统,因为,我改变了自己的主张。好的,让我坦率地告诉你们,我从来没有改变过自己关于伊拉克问题的立场。我一直认为萨达姆是一个威胁,1998年,克林顿当总统的时候,我就这样认为。我主张,应当给克林顿权力,在必要的情况下动用武力。但是,我会更聪明地行使这一权力,我不会在没有计划好如何去赢得和平的情况下,就匆促开战。我会让盟国站在我们一边。我会努力确保我们的部队拥有帮助他们完成使命所需要的每一个人。这位总统匆忙开战,把盟国推到一边。现在,在核武器问题上,有伊朗,还有北韩,都更加危险了。他眼睛走神,放走了本。拉登。

在整个竞选过程中,共和党的策略是把克里的政治见解和个性捆绑在一起,作为重点攻击的靶子,他们不断重复相同的话,说克里在“前后不一”(inconsistency),松松垮垮(wishy-washy)、反复无常(flip-flopper)-共和党的一些网站甚至以这些名词为域名。当布什在这次辩论中再次重复这一攻击的时候,克里在情急之中,全然否认这一指控,声称自己在伊拉克问题上始终如一。这确实让一些人感到意外和担心,例如,当时在做即时评论的《纽约时报》的政治专栏编辑说:“克里可要为这一说法感到后悔了!”布什事后对此大张挞伐,他说:“当克里板着脸说‘在伊拉克问题上,我只有一个立场’的时候,我真是怒不可遏。他以为,我们是生活在另一星球。”

5.2004年美国总统候选人辩论规则背后的常理是什么?

与其他有效的制度一样,事关公共政策的公开辩论,其规则也是来自一些不容忽视的常理。考其原委,大致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第一,须有可争辩之分歧,须相互碰撞、迎战对方的观点。否则,辩论就变得有名无实,或为朗诵表演,或为自说自话,或为各说各话而毫无交锋,或为海阔天空的闲“侃”,或为“鸡同鸭讲”而对方不知所云。布什和克里的辩论并不是为了比赛口才或者个人魅力,他们在伊拉克战争、税收、医疗保健、人工流产、就业、药品管制等公共政策问题上存在广泛的分歧,他们要为了竞争同一职位而争取选民,因此,有公开争辩的必要。

第二,须有第三方主持。让辩论双方在公众面前进行“对决”,这固然更为刺激,更能吸引观众,但是,也更容易犯规,出现情绪失控,发生本可避免的纷争。第三人主持的另一个理由是,辩论双方都不情愿让对方掌握执行规则的权力。

第三,须由第三方提问。实际上,在辩论之前,很难要求双方就“我们的分歧何在?”“什么是我们的争点?”“我们怎么开展辩论?”之类的问题达成共识。一般说来,任何一方都不会接受对方关于分歧、争点的表述。因此,辩论范围确定之后,由中立第三人提问是双方可以接受的唯一选择。在这里,提问者必须相当自律:他不能借提问出风头,喧宾夺主;他必须严守中立,不能以谄媚一方而敌视另一方的方式去提问,如:“请告诉大家,您是如何取得这这么了不起的成就?”-这样的问题会让所有的听众反胃。

第四,须有一个中立环境。如果听众对一方表现出明显的敌视,或已经追随一方,或迫切希望站到某一边参加辩论,或希望发表自己的独立见解,这都会引起混乱。因此,在2004年的总统侯选人辩论中,现场观众保持沉默是一般规则;唯一例外是,在第二场辩论,观众可以提问一次(因为他们立场未定),提问之后必须关闭面前的麦克风。

第五,须确保机会均等。如果一个人可以自行决定自己的发言时间和次数,他就单方面地掌握了主动权,对方要么打断他的发言而引发争端,要么保持沉默而听任摆布,无论怎样,辩论都不再是公平的游戏。因此,主持人必须在辩论双方之间绝对平均地分配时间。

以上就是壶知道为大家带来的7篇《大学生心理健康成长学习的总结》,希望可以对您的写作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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