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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破产申请书通用4篇-888贵宾会

  • 发布时间:2024-02-14 11:49:28

本文是壶知道小编为家人们整理的债权人破产申请书通用4篇,仅供借鉴,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篇一

某物资公司因购买煤炭曾向某银行借贷50万元,我公司为物资公司贷款作了担保。后物资公司经营不善倒闭无力归还银行贷款。银行我公司为物资公司还贷,在诉讼中我公司发现物资公司贷款不是用于购买煤炭,而是归还了欠银行以前的旧贷款50万元,不知我公司应不应该为物资公司负担保责任。

天津 王和平

王和平:

你公司是否负担保责任,要根据贷款的具体情况而定:如你公司担保时不知物资公司贷款是用于归还旧贷款,则根据我国担保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即你公司不仅不承担担保民事责任,也不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反之,则要承担担保责任。此外,如物资公司的旧贷款也是你公司担保的话,则你公司仍应负担保责任。

开发公司的行为违法吗

律师老师:

我在去年2月份与一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其中合同约定房屋建筑面积为138平方米,误差范围为3%。可是在交房时,开发商提供的房屋建筑面积为141.5平方米,这样超出了合同约定的3.5平方米。我遂与开发公司交涉,但是开发公司称没有超过合同中约定的误差范围,不存在违约或违法。请问开发公司违约或违法吗?

上海李为民

李为民:你的这种情况在目前较为普遍。但是相关法规对此情形作了严格的规定。建设部颁布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均规定:面积误差在3%之内,购房者无权要求退房(或解除合同)。且开发公司交付你的房屋面积未超过你们合同中约定的范围,所以,开发公司的这种行为并没有违约或违法。

变更贷款用途的担保人责任应如何裁决

律师同志:

2004年12月10日,我公司一营业部与a公司和某银行签订三方协议,协议约定,a公司向某银行贷款30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我公司营业部以其在该行的300万元存款为a公司向该银行的该笔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2006年1月,a公司的该笔贷款虽届清偿期但其无力偿还,某银行遂要求我公司营业部承担保证责任。我公司得知此事后,调查发现,a公司向某银行的该笔贷款中只有30万元用于购买原材料,其余的贷款在贷款当日就被划账用以归还a公司之前欠该银行贷款;同时发现我公司营业部经理在上述三方协议中伪造了公司签章。因此,我公司拒绝按照三方协议的约定承担保证责任,对方拟向法院。请问:我公司这样做有法律依据吗?有没有什么法律风险?

江苏南通 许吉昌

许吉昌: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十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和第二十九条“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提供保证的,保证合同无效”。因此,贵公司营业部不具有签订该三方协议并承担保证责任的主体资格,该三方协议中有关担保的部分无效,贵公司不需要承担担保责任。在本案中,a公司与某银行擅自变更了三方协议中约定的贷款用途,这无疑增加了担保人的风险。根据我国《担保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主合同当事人双方协议以新贷偿还旧贷,除保证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外,保证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因此,对于300万元贷款中的270万元,贵公司可以不予承担保证责任,也可以不予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此,贵公司只需要就其中30万元依据具体情形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债务人可作为破产申请人申请企业破产吗?

律师同志:

在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宣告该企业破产,那么债务人也就是企业本身能不能申请自己破产呢?如果自己申请破产属不属于假破产真逃债呢?

河南 王大勇

王大勇:

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篇二

内容提要:当前,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风险证券公司处置程序中的现状是地位缺失、角色模糊。本文目的在于厘清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性质和特征,并对行政处置程序,破产程序的管理人制度和债权人自治制度中的角色准确定位进行深入探讨,并据此行使和维护自身的权利。

一、我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性质和特征

(一)我国证券者投资基金公司的性质

根据中国证监会、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的《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按照该办法筹集形成的、在防范和处置证券公司风险中用于保护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资金。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基金公司”),是指为负责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而成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基金公司不以盈利为目的,具有社会保障功能并依法从事政策性经营,在经营中承担一定的政府或公共管理职能,属于特殊企业。其经营目的在于对投资保护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是国家投资者保护计划的重要保障,不同于普通企业以营利为目的。此外,作为国有独资公司,保护基金公司属于国有企业,这一法律属性在其设立、监管和运作过程中体现出极强的行政干预色彩,具有“准行政”的性质。

(二)我国证券者投资基金公司的特征

1.在风险处置程序中,基金公司一般会成为风险证券公司的最大的债权人。托管清算机构按照《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申请使用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使用保护基金收购个人债权、弥补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后,应当按照《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受偿债权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向保护基金公司转让债权。保护基金公司受让债权后取得对证券公司的债权,可以参与清算要求受偿。证券公司的大部分业务来自经纪业务,因此个人债权和客户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巨大,在受让此部分债权后,一般将成为证券公司的最大债权人。

2.基金公司是公共利益的代言人。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债权是依法收购产生的非自然债权,它的收购对象是广大个人债权人,这部分债权人数量极大,目前,在沪深交易所开户数量已逾7000万,遍及社会的各阶层,对于他们债权的收购,不再是个别证券公司、个人的得与失问题,而是影响面巨大的公众投资者权益的问题。如果处理不当,极易发生,甚至引起社会动荡。客户保证金如果不能得到及时弥补,将严重影响被处置证券公司经纪业务的剥离,甚至给证券市场造成比较大的波动,影响证券市场的稳步发展。因此,保护基金公司背后是千百个债权人和公共利益,对这部分债权收购的同时,也成为公共利益的代言人。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行政处置程序中的角色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当前行政处置程序中的尴尬处境

证券公司的行政处置程序始于2002年的鞍山证券,而基金公司组建于2005年。当时以及后来很长一段时间内,采取向中央银行申请再贷款的方式来解决客户资金的收购问题。这种方式的不合理性在于,它把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风险转嫁到了中央银行,而中央银行的钱来自于税收,实质是把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的责任转移到了全国人民。申请再贷款来处置证券公司风险的不合理性导致其饱受非议,后转设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基金公司。这种方式下,基金的来源包括:证券交易所在风险基金分别达到规定的上限后的交易经手费、在中国境内注册的证券公司按其营业收入比例缴纳、以及各方的捐赠等,统一由基金公司负责基金的收集和管理。在新老方式转换的过程中,在基金正常运转之前,由基金管理人取代清算组,作为再贷款的承贷人,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来收购个人债权,因此基金公司的角色举足轻重。但是,在具体的行政处置程序中,由于行政处置的强大惯性[1],基金公司并没有相应的法律地位。还有种错误的观念认为,行政处置程序是一种行政程序,行政处置组的组成应由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组成,比如证监会、证监局,及各地政府的工作人员,而且基金公司不是行政机关,因此不应成为行政处置组的成员,应在行政处置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参与行政处置的必要性。

第一,成立投资者保护基金的目的,是在证券公司被撤销、关闭、破产或被证监会实施行政接管、托管经营等强制性监管措施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对个人债权人予以偿付。基金公司代证券公司对债权人予以清偿后,拥有原债权人对证券公司的债权,有权向证券公司主张债权。在行政处置程序中,证券公司个人债权的申报、登记、认定是复杂的工作,而个人债权如何认定直接关系到基金公司收购债权的多少,并且其收购的债权在破产程序中并不一定能得到足额清偿。从民法原理上讲,这个过程是债权转移的过程,债权受让方自然有权利对受让债权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核查。因此,基金公司参与行政处置程序中,对拟收购债权的审查确认十分必要。

第二,在行政处置程序中还要对证券公司的资产进行清查、清收,包括对证券类资产的处置。行政处置程序中对证券公司资产清收的好坏,直接影响到破产清算程序中破产财产的多少。基金公司在收购债权作为证券公司的最大债权人,有必要提前介入到行政处置程序,以监督、制约行政接管组,最大限度地保全公司财产,保护债权人的权益。

第三,基金公司直接参与到债权甄别等程序中,可以减少中间环节,节省行政处置费用,还可以对债权的甄别确认工作起到监督作用。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参与行政处置的可行性

第一,基金公司参与行政处置程序有法律依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第7条第4项明确规定,基金公司的职责之一,是“组织、参与被撤销、关闭或破产证券公司的清算工作”。虽然该条款并未明确指出,基金公司可以组织、参与行政处置中的清算工作,但由于对证券公司的撤销、关闭都是行政处置程序中的一种方式,所以基金公司参与行政处置程序是有法律依据的。

第二,基金公司已有参与行政处置程序的实践经验。证监会已经先后委托基金公司对广东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国科技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和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进行了托管、行政处置工作,已经积累了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三,国外的相关制度提供了借鉴和参考。美国的证券公司破产清算有两套程序:一种是sipc程序,一种是破产法规定的程序。sipc程序即是由证券投资者保护公司启动并主导的清算程序,它是针对风险证券公司特别设计的程序。在sipc程序中,托管人及其律师由sipc全权选出,然后由法院任命。在证券公司赔偿数额少于75万美元并且该证券公司的客户少于五百人的情况下,sipc可以自己或由其一名雇员作为托管人。虽然,sipc制度和我国的风险证券公司清理程序的法制背景和法律框架不同,具体的制度设计和操作程序有所不同,但是其法律原理是基本相同的,即投资者保护公司提前对证券公司客户进行清偿并代位其取得债权,之后在破产清算程序中参加分配。因此也可为我们提供经验借鉴。

(四)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行政处置程序中的定位

根据《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管理办法》,在指定行政处置组时应当把基金公司纳入其中。但是考虑到行政处置程序不仅仅是清算工作,还包括托管、协调等多项工作,还需要由多个单位、部门的人员参加。在由人民银行、证监会、地方政府等强势行政机关组成的行政处置组中,基金公司在行政处置程序中的定位应当是参与而不是主导。

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破产程序中的角色

根据新《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的债权清偿顺序,保护基金公司的破产债权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只有在前面顺位的破产债权完全得到清偿,保护基金公司才能得到受偿。然而,基金公司以普通债权人身份抑或作为管理人参与破产程序,还需深入探讨。

(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担任管理人的法律障碍及对策

由于金融机构具有的特殊性,新《破产法》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破产作出了特别规定,即商业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有破产原因的,由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本文研究主要限定在经过行政清理后证监会申请破产清算的情形,在法院裁定受理证券公司破产案件后,需要同时指定管理人,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2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金融监督管理机构推荐的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中指定管理人;破产申请受理前,根据有关规定已经成立清算组的,人民法院也可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

从上述规定以及《企业破产法》的有关规定来看,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存在两个方面的法律障碍:

就第一种途径而言,即经金融监管机构推荐而被指定为破产管理人,其前提条件是被推荐的人必须是已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不属于社会中介机构,因此不能被编入管理人名册。

就第二种途径而言,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不属于因直接指定为清算组成员从而成为管理人的范围,但是,依据“人民银行及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按照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派人参加清算组”的规定,并不排除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经过证监会的指定或者委派参加清算组并从而成为管理人。

但是,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4条第3款的规定,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可能因为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而不能被指定为清算组成员并从而成为管理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23条第1款第1项规定,社会中介机构、清算组成员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破产法》第24条第3款第3项规定的利害关系。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正是因为收购证券公司的个人债权而成为进入破产程序,从而与债务人存在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因此存在成为管理人的障碍,但至少从现行立法看,这种障碍并非完全不可以克服,理由如下:

第一,按照法律规定,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非是认定“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的唯一条件,必须同时存在“可能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员”,方能认定为存在利害关系。由于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具有特殊的公共性职能,因此其担任管理人并不会影响到其忠实履行管理职责。另一方面,在风险证券公司的行政清理程序中,由于存在“政府有关部门、编入管理人名册的社会中介机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多种主体,彼此有效制约保护基金公司很难做出影响其忠实履行管理人职责的事情。

第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的组织结构、专业水平、资金能力在证券公司破产案件中具有相当优势。

即使保护基金公司不宜担任管理人,也可以通过推荐管理人,从而对管理人形成有效的制约,使其公正、高效履行其职责。

(二)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公司在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角色

即使不能担任管理人,基金公司还可以通过新《破产法》赋予普通债权人的权利来发挥职能作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1.通过参加债权人会议及其常设机构参与破产程序

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保护基金公司作为普通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通过债权人会议制度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1)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31、33条的规定,行使《企业破产法》第22条第2款的权利,即债权人会议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的权利。其程序应由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并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在收到债权人会议的申请后,应当通知管理人在两日内作出书面说明。人民法院认为申请理由不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驳回申请的决定。人民法院认为申请更换管理人的理由成立的,应当自收到管理人书面说明之日起十日内作出更换管理人的决定。[2]此举可以有效制约管理人,使其能够公正、高效履行职责,切实保护包括保护基金公司在内的债权人利益。

(2)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的权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确定管理人报酬方案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管理人。管理人应当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上报告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管理人、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方案有意见的,可以进行协商。双方就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内容协商一致的,管理人应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并附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上述请求和理由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且不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调整管理人报酬方案。[3]债权人会议对管理人报酬有异议的,应当向人民法院书面提出具体的请求和理由。异议书应当附有相应的债权人会议决议。[4]

(3)对管理人的监督权

在追究管理人损害债权人利益行为的责任时,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本身并不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因此,拥有一定比例数额债权的债权人来行使这种监督权是较为妥当。因此,作为债权人会议中的最大或者较大债权人,保护基金公司是适格主体,在将来的破产法司法解释中,应当对此予以明确。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的权利

债权人委员会是债权人会议中的常设机构,司法实践中已经证明了其重要性、必要性,债权人委员会制度的设立,以及债权人会议对其成员的选任和更换权,对增强破产程序中债权人意思自治及监督管理人的重要作用。债权人委员会成员是在破产程序中实际监督管理人的人,保护基金公司要更好地维护自己的破产债权,争取加入债权人委员会至关重要。

2.以单一债权人名义进行债权确认之诉

《企业破产法》第58第3款规定:“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讼。”这就是《企业破产法》新创设的债权表诉讼制度,其意义作用重大。它赋予了债权人对于异议债权的直接诉讼权,不需要向管理人提出异议。

注释:

[1]即按照以往行政处置组的组成、运作方式来处置新发生风险的证券公司。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的规定》第31、32条。

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篇三

在我们的生活中,我们会看到许多不同的企业,但并非所有的企业都能长期生存。如果我们遇到无法生存的时候,我们必须选择破产,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申请破产文书流程2021年参考,如果喜欢可以分享给身边的朋友喔!

申请破产文书流程2021年参考申请人:闫________,男,45岁,汉族,_______省______市人,服装商业个体户,现住______省_______市_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

被申请人:________服装厂,厂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_街______号。 法定代表人:郝_______,厂长。

请求事项:被申请人_______服装厂严重亏损,确已无力清偿到期债务,请求裁定宣告该厂破产还债。

事实和理由:被申请人______服装厂原属国营企业,是一个有职工不到200人的小厂。申请人闫_____于______年开始经营个体服装销售业,常年向被申请人批发服装。_______年______月和______月,被申请人声称资金周转不灵,现将向申请人借人民币______万元,并无担保,先后各出借据一张,写明一年为期,到期如数归还,不计利息。但在借用款项期间,对申请人批发的服装,按批发价再优惠1%。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起,申请人曾多次索要借款,但被申请人一直以经营不善,资金周转不灵为由,要求缓期;要求以批发的服装折抵欠款,被申请人不同意。据了解,被申请人从______年______月起,每月只发给职工部分工资,历时达半年。截至目前为止,两年来,估计该厂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约43万元。历年拖欠税款共约48万元;拖欠银行抵押贷款22万元;向被申请人登门索债的经营销售服装的个体户约30户,债款约50万元。亏欠款项总数在170万元以上。而被申请人所有的厂房和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约100万元,流动资金,包括半成品服装在内,约32万元,资产总值不过130万元,确已达到资不抵债的地步。同时,被申请人所经营的服装生产仍在继续亏损,毫无扭亏为盈的迹象,长此下去,越发不可收拾,破产还债将会全部落空。上述情况,请向本市______区轻工业局、税务局和被申请人进行调查,即可证实。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请求你院早日宣告被申请人破产还债,以求破产债权至少得到部分偿还,实为感盼。

此致

敬礼!

申请人:haoword

__年__月__日

提出破产申请的应当提交如下材料(1)破产申请书;见附件。

(2)企业主体资格证明;(营业执照)

(3)企业法定代表人与主要负责人名单;(写一份申请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的名单)

(4)企业职工情况和安置预案;(写一份报告)

(5)企业亏损情况的书面说明,并附审计报告;(写一份说明;委托审计部门进行审计并出具报告)

(6)企业至破产申请日的资产状况明细表,包括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和企业投资情况等;(会计账册)

(7)资产负债表等有关会计报表;(工商年检报表、会计账册报表)

(8)企业在金融机构开设账户的详细情况,包括开户审批材料、账号、资金等;(写一份说明)

(9)债权清册,应列明企业的债务人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务数额、发生时间和催讨偿还情况;(按项目列表)

(10)债务清册,应列明债权人的名称、住所(包括邮政编码、电话等)、债权人债权数额、发生时间和偿还情况;(按项目要求列表)

(11)企业涉及的担保情况;(提供担保合同)

(12)企业已发生的诉讼情况。(提供对被破产企业破产以前做出的法院判决或起诉文书)

破产申请人所提供材料符合规定的,法院应依据被申请破产企业的所有制性质,即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破产法第三条的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审查是否符合破产条件,决定是否立案受理。

法院受理中的工作1、符合受理条件的,负责立案人员填写立案审批表,附有关材料报庭长、院长审批、立案。

案号为“(----)-民破字第-号”。

2、法院决定受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制作案件受理通知书。

通知书作出时间为破产案件受理时间。

3、立案后,负责立案部门应于二日内将案件移交审判业务庭,由审判业务庭立即向申请人和债务人发送受理案件通知书。

4、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可以预收案件受理费。

案件受理费为按破产企业财产评估总值,依照财产案件收费标准减半收取,但最高不超过100000元。不预收案件受理费的,待破产财产变现后,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5、债务人为破产申请人的破产案件,破产宣告前的必要支出由债务人负担。

6、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在法院公告栏张贴受理企业破产案件公告。

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立案时间; (2)破产案件的债务人;(3)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逾期未报的法律后果; (4)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等。

7、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通知债务人停止清偿债务,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所必须偿付的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在清算组成立之前应当经法院审查批准。

8、债务人收到法院关于停止清偿债务的通知后,仍然对部分债权人清偿债务或有破产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所列行为的,法院裁定该行为无效,追回破产企业财产。

9、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向企业全体职工公告,要求保护好企业财产,不得非法处理企业的账册、文书、资料和印章,不得隐匿、私分、无偿转让、非正常压价出售企业的财产。

10、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会告知其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并负责或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好企业印章、账册、文书、资料及企业财产。

11、企业法定代表人在破产程序终结以前,擅离职守或以其他方式逃避的,或拒绝向清算组办理交接手续的,或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法院有权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

12、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立即通知债务人所有的开户银行,停止办理债务人清偿债务的结算业务,如需支付维持债务人正常生产经营和职工生活所必需的费用,需经法院许可。

债权人破产申请书 篇四

申请人: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 年 月 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 万元。投资总额港币 万元,经营期限 年。现有职工 人。生产经营范围为: 。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 年月 日申请人应付货款 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 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 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 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 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 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 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 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 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 )。债务大于资产 元,严重资不抵债。自 年 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_________破产清算组

参与分配债权申请书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已于____年__月__日被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_______尚欠该破产企业______款(写明款项性质)________元,且该债权已由______人民法院以(

)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或______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破产清算组经调查,并与债务人________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____家,债权总额达_______元,而该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第298条、第299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关于xxx的破产清算报告

xxx破产清算组

关于xxx的破产清算报告

(xxxx)xxxx字第xx号

债权人会议主席、各位债权人:

xxx(破产企业名称)由于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债权人xxx因债务人xxx不能或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破产),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x)xxxx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宣告xxx破产,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刊登了破产公告,xxxx年xx月xx日又以公函指定(写明清算组具体工作单位及成员,有几名写几名)成立了xxx破产清算组,其中xxx任组长,xxx任副组长。

清算组成立后,于xxxx年xx月xx日进驻xxx开展工作,历时xx月,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本段写明破产企业设立、性质、职工、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二、企业破产原因

(本段写明破产企业资产负债、债权债务、原因及责任分析).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及审查确认情况

(本段写明债权人申报债权本金、利息、()有无抵押等情况,清算组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确认,以及未申报、过时效、驳回异议等情况)。

四、催收债权情况

(此段写明破产企业享有对外债权共xx笔xx元,催收的人员、时间、采取的方式、收回xx笔xx元或物品,未收回的债权及原因等)。

五、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及分配方案

(此段写明破产财产的评估单位、时间、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资产处置原则、机构、方法、变现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所欠税款(或扣除抵押xx元)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xx元人民币,确认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债权金额为xx人民币,受偿率为xx%。

六、破产清算中财务收支情况

(此段写明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处理破产财产后的总收入及各项费用支出:职工工资xx元、劳动保险xx元、评估费xx元、诉讼费xx元、鉴定费xx元、税款xx元、办公费xx元等)。

上述支出之和等于收入数额、收支平衡。

综上,xxx的破产清算工作已经结束,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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